对建筑施工塔吊的使用年限根据建设部《关于发布建设事业“十一五”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)(第659号)规定,作如下规定。
1)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或磨损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,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%时应予报废。对无计算条件的塔吊,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%时应予报废。河北塔吊租赁
2)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如塔身、起重臂等,失去整体稳定性时应予报废。如局部损坏并可修复的,则修复后不能低于原结构的承载能力。
3)塔吊的结构件及焊缝出现裂纹时,应根据受力和裂纹情况采取加强或重新施焊等措施,并在使用中定期观察其发展情况。对无法消除裂纹影响的应予以报废。
4)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正常工作年限,按使用说明书要求或按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结构工作级别、应力循环等级结构应力状态计算。若使用说明书未对正常工作年限。结构工作级别等作出规定,且不能得到塔吊制造商确定的,则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正常使用不应超过 1.25 x 10^5 次工作循环。
(1)下列塔吊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,方可继续使用,其评估有效期最长为3年。
1) 630 kN·m以下(不含630 kN·m)、出厂年限超过10年(不含10年)的塔吊。
2) 630~1250 kN·m(不含1250kN·m)、出厂年限超过15年(不含15年)的塔吊。 3)l250kN·m以上、出厂年限超过20年(不含20年)的塔吊。
(2)若塔吊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小于上述规定的,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。